无驾驶资格跑运输脸被撞伤
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雇主疏于管理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07月22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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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21日讯(记者 王丽丽) 无驾驶资格却从事驾驶机动车运输业务,发生事故后,不仅雇佣公司要承担责任,驾驶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博兴工作的程某运输途中发生事故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3年4月18日,程某驾驶载满砖块的拖拉机送货途中,停车后再启动时因车头翘起致面部受伤。后经博兴县人民医院诊断为下颚骨骨折、面部撕裂、牙外伤、脑震荡,在博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2013年4月18日-2013年5月3日)。博兴县方正建材有限公司为程某垫付医疗费18006.47元。程某单方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程某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伤后护理时间为四周,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误工时间90天。二次手术费6000元。牙齿修复费用以实际支出核定。程某支付鉴定费用。博兴县方正建材有限公司对鉴定意见部分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后经法院委托,山东鲁中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6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原告伤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时间80日,二次手术费用约4500元。博兴县方正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4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博兴县方正建材有限公司作为雇主,疏于管理,明知程某没有相应驾驶资格,仍然安排其从事驾驶机动车运输业务,应当对程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车辆资格,依然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单方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减轻博兴县方正建材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
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经审核程某损失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41298.65元,博兴县方正建材有限公司按70%比例赔偿程某各项损失共计2890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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