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是否酒驾”,不能久拖不决
2015年07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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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贵峰

  4月20日晚,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副局长钟宇军驾警车撞车后逃逸,交警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处10日拘留等处罚,对其当晚是否饮酒一直未下定论。7月20日,记者获得一段事发当晚内部监控视频显示,钟宇军“走路摇晃,其间多次被人搀扶,甚至一度撞到了墙”。(7月23日澎湃新闻)
  在“17小时后才到案,酒精测试结果为零”的情况下,要想认定“是否酒驾醉驾”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但“存在难度”并不意味着就应放弃进一步追查。最高法院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就专门指出,“如果确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驾车前大量饮酒……也可以依法认定醉酒驾驶。”
  事实上,除了上述视频和知情人介绍,钟宇军涉嫌酒驾,也不乏相关间接证据。如据媒体报道,事发时许多围观者称“肇事司机身上可以闻到一股酒味”,事发后“钟宇军在保安搀扶下回到单位”。此外,一个基于“合理怀疑”的重要反证是,如果不是因为酒驾,钟宇军为何要拒绝第一时间直面交警,而选择“17小时后才到案”?
  因此,对于上述警车肇事逃逸案“是否酒驾”,必须尽快查明,不能久拖不决。这不仅关乎真相,更关乎“五项禁令”这样“从严治警”铁律是否得到落实,还关乎“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错误行为中获利”这一重要法治原则能否得到彰显——若酒驾者逃逸,反而能从中获利,势必会无形中对酒驾逃逸产生极大的纵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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