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操作面点机时手指被挤伤
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担责一半,餐饮公司赔偿1.5万余元
2015年07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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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卜雪雁 胡科刚

  员工到餐饮公司打工,结果操作不慎手指被伤,造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员工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各自担责一半,公司赔偿员工1.5万余元。
  今年53岁的李娜(化名)是日照人,自2013年11月1日起,李娜到东港区某餐饮公司从事面点制作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11月25日9时许,李娜在操作揉面压皮机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右手手指被挤伤。李娜受伤后,某餐饮公司将李娜送至医院,前后支出医疗费1.7万余元。除了支付医疗费,公司还支付给李娜工资和生活费等1.9万余元。李娜病情经诊断为右手食、中、环指末节指骨骨折及右手中、环指中节指骨骨折,其伤情经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李娜操作的揉面压皮机由济南市某炊具机械总厂生产,出厂日期为2012年7月,机器正面有当心挤手的温馨提示,内容为“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将入面防护网拆掉,以免发生人身伤害”。经现场演示,如掀起或拆掉入面防护网,则存在安全隐患。
  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李娜将公司诉至东港区法院,索赔6万余元。东港区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各担责一半,判决公司赔偿李娜1.5万余元,驳回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餐饮公司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娜到某餐饮公司从事面点制作工作,在操作揉面压皮机时因掀起入面防护网等不当操作而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娜自身安全保护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具有过错;某餐饮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对李娜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亦具有过错,原审酌定某餐饮公司对李娜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李娜受伤住院后,某餐饮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及三个月的工资,原审已经从某餐饮公司应当赔偿给李娜的损失中扣除。
  综上,某餐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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