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狗在公司咬人,老板该担责吗
法院认为老板未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07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卜雪雁 胡科刚 张琳   

  老板到外地出差了,员工将自己饲养的藏獒带至公司放在狗笼内,结果藏獒窜出狗笼,将路过的行人咬伤。老板声称,已劝阻过员工,且事发当天自己不在公司。那么,老板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员工赔偿6.7万余元,老板承担连带责任。
  李明(化名)在日照开了一家公司,但该公司未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李明负责该厂经营管理。张谦(化名)饲养藏獒一只,2013年冬天,张谦到李明处工作,在工作时将藏獒一并带至李明公司内,并在公司角落放置狗笼一个,将狗关在狗笼内。
  2014年6月11日,赵娜(化名)行至李明公司附近时,该藏獒突然窜出,将赵娜扑倒咬伤,赵娜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3万余元。
  李明称已经禁止张谦将狗带至公司,因事发当日出差,张谦私自将狗带至公司,应由张谦全部承担赵娜损失,但是李明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时,李明、张谦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娜在事发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事发后,张谦与其同事一起到医院为赵娜垫付5000元医疗费。
  赵娜出院后,被鉴定为被狗咬伤致右克雷氏骨折,右腕关节功能大部障碍,功能丧失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赵娜右手外伤后手指伸屈受限,累计功能丧失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因三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赵娜将二人诉至法院,索赔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张谦赔偿赵娜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67577.82元,李明对张谦所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明不服原审判决,认为自己既不是涉案藏獒的饲养人,也不是管理人,于是上诉。今年6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谦将其饲养的藏獒带至李明开办的公司内,同日赵娜行至公司附近时,被该藏獒咬伤,该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本案,各方争议的焦点是李明是否为藏獒的管理人,应否对赵娜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藏獒系张谦饲养,张谦系李明的雇员,张谦上班期间将藏獒带至李明的公司内饲养,李明对此事是明知的。李明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应当对公司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动物等,包括其雇员带至公司的物品,负有管理职责及安全注意义务。因此,李明对张谦带至公司的藏獒亦负有管理、约束的义务。
  综上,李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