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城检察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2015年07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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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3日讯(记者 程凌润 通讯员 赵帅 石义岭) “多亏了检察院这个保证金提存制度,这样的判决结果俺非常满意。”7月21日,莱芜市钢城区一轻伤害案件被害人张某在庭审结束后感慨地说。
  今年初春,葛某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厮打,致使张某左尺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伤情属于轻伤一级。张某及其家属在与葛某在商讨赔偿数额上没有达成和解,坚决要求追究葛某的刑事责任。
  钢城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害人伤情系犯罪嫌疑人伤害行为所致的证据不足,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不符合逮捕条件。考虑到双方因矛盾激化产生的对立情绪,为依法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办案的社会效果,该院及时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一方面积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化解矛盾和释法说理工作,另一方面与犯罪嫌疑人积极协调沟通,说服其将4万元赔偿款在公证部门先行予以提存,打消了被害人的顾虑,之后该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被害人也未提出异议。
  后来,该案提起公诉,经法院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葛某赔偿被害人张某3万元。同时,区检察院监督公证部门将剩余的1万元退还给葛某,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对检察院采取的赔偿保证金制度表示认可。
  据了解,为破解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中存在的漫天要价、无理缠访、“花钱赎刑”等问题,钢城区检察院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与当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试行)》,使这项社会治理创新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该制度明确了赔偿保证金的适用原则、范围、标准及程序,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真诚悔过,依法赔偿被害人的,公安、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予拘留、不提请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数额由律师根据被害人实际花费或损失的数额,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后确定。保证金数额确定后,嫌疑人一方将保证金向司法机关的公证部门缴存。该制度的实施,将有效解决轻微刑事案件不捕率高、轻刑率高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轻微刑事和解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诉讼参与各方的一致认可,是妥善解决非合理诉求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矛盾的有益探索。”钢城区检察院检察长亓民介绍说。
  目前,该院适用该制度办理轻微刑事案件5起,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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