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贼盗窃车辆33起,并将收购者“拉下水”
明知是赃物仍收购被判刑
2015年07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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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7月28日讯(记者 李泳君) 两名男子骑着摩托车或者汽车,专门盗取别人摩托三轮、电动三轮车等财物,前后达30多起。涉案价值十多万元。
  最早一起发生在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至峄城区榴园镇青檀寺旅游复线杨树林处,盗走李某甲的红色“新鸽”摩托三轮车1辆,经鉴定价值4400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5月27日夜,两名被告至峄城区阴平镇福佐小区周某的车库内,盗走红色“宗申”摩托三轮车1辆,价值4410元;黑色“绿源”两轮电动车1辆,价值2070元,共计6480元,后将盗取的两辆车低价卖给被告人王某某。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9月,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汽车,先后33次至枣庄市峄城区、薛城区等地,盗取路边停放的摩托三轮车、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物品,或采取撬门别锁的方式入户盗取摩托三轮车、现金、金项链等物品,总金额119665元,并将盗取的20辆车及液化气罐以低价卖与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总金额80645元。
  最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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