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行为被视作悔罪表现
纳入量刑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
2015年08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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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常对非法捕捞水产品之类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只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采取相应的修复性措施。微山法院自今年6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积极探索环境修复性司法,也就是对污染的水体和被破坏的资源以及缺失的生物多样性进行有效修复,保证生态系统恢复到损害之前或者生态平衡。”本案的主审法官、微山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刘贵芳说,该案中,两名被告人在禁渔期内用电击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造成了微山湖水产品生态资源的破坏,他们购置1万尾鱼苗进行放生,恢复受损湖区生态。法院将此作为其悔罪的重要表现,纳入量刑的重要情节,对二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行一年的刑事处分。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我们秉承修复性司法理念,更加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双重和谐,将被告人的投放鱼苗、补植树木等生态修复行为,作为量刑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微山法院院长冯燕杰表示,这样判决目的是为了彰显司法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报记者 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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