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型
高密市柏城镇人民政府
2015年08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所涉案件判决:被告高密市柏城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淄博隆信塑胶有限公司货款438333.09元。被告高密市柏城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山东淄博隆信塑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对本金438333.09元,自2014年11月10日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案件受理费7875元,由被告高密市柏城镇人民政府负担。
  全部未及时履行。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