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创业孵化园最高奖1000万元
2015年08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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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0日讯(记者 李珍梅) 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对青岛行政区域内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其中,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最高1000万元。
  据介绍,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认定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对青岛行政区域内被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由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入驻企业个数、促进就业人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入驻人员范围等给予一次性奖补。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达到省级基本认定条件的,核定300万元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增加3万元奖补资金;每有1户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出基地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继续创业,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达到省级基本认定条件的,核定200万元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015—2016年,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奖补标准提高到最高1000万元,达到省级基本认定条件的,核定500万元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根据入驻企业个数、促进就业人数、创业孵化成功率等增加奖补资金。
  按照规定,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或用于基地(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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