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人建房不慎触电身亡
法院判三方被告赔偿死者家属39万余元
2015年09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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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明龙 赵成军   
  莒县某村的李明(化名)在同村张强(化名)南屋建设帮工过程中碰触高压电导致身亡,其家人随将张强、开吊车的陈某及国网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莒县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2014年3月21日,莒县某村的被告张强(化名)家中翻建南屋,包括受害人李明(化名)在内的十几位同村村民为其帮忙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张强经人介绍找到被告陈某驾驶吊车为其吊运水泥、沙石等材料预制平房顶。
  同年3月22日上午,被告陈某驾驶自己的吊车到达施工现场。下午3时40分许,被告陈某在操作吊车时吊臂接近高压线,受害人李明在操作吊臂末端吊斗时不慎将钢丝缆绳连带吊斗一起拉出,使得吊臂上端的缆绳碰到高压线,导致其触电死亡。后经法医鉴定,李明系电击死亡。
  后因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李明家属将张强和陈某及供电公司诉至莒县法院,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双方就责任划分、赔偿主体履行义务方式产生较大争议。
  2015年4月,莒县法院判决被告张强、陈某及国网某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责任划分中,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受害人李明无偿为被告张强帮忙翻建房屋,双方形成帮工与被帮工关系;被告陈某以自己的吊车和专业技术为被告张强翻建房屋运送建筑材料,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受害人李明应当预知高压线下进行施工,尤其是吊车吊臂已高出高压线时,操作吊斗不当会导致的危险后果,但其在吊车吊臂已高出高压线时不慎将吊车钢丝绳斜拉触及高压线,是导致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受害人李明自负30%责任为宜。
  本案中,被告张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房主,对其建筑环境状况应当作出合理判断。同时,在翻盖房屋过程中,未经电力管理部门许可,就让被告陈某在高压线附近范围内进行施工,忽视安全隐患。被告张强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受害人李明造成的损害,以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
  被告陈某作为承揽人,对被告张强的施工环境是否具备安全施工条件负有审查义务。施工过程中,在受害人李明没有采取绝缘措施情况下,其操作吊车使吊车车臂顶端完全放开超出高压线,具有高度危险性,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继续操作吊车致使受害人触电死亡,具有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被告供电公司系涉案线路产权人,对高压触电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告张强翻建的房屋在高压线保护区之外,且晚于高压线的架设,其架设高压线的行为也不具备违法性,但是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故被告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后,法院确定由被告供电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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