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第二天以试驾为名抢夺他人车辆
男子被数罪并罚判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09月0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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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聊城9月7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柳延芳) 近日,莘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夺、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各位被害人损失合计人民币6198元。
今年26岁的王某好吃懒做,不务正业,曾因犯盗窃罪被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释放后的第二天上午12时许,屡教不改的被告人王某在试驾薄某的二手红色雪佛兰轿车行至聊城市滨河大道徒骇河108界碑时,以路况不熟为由,让薄某驾驶,薄某下车后,被告人王某趁其不备将车开走。被告人王某因盗窃未遂被抓获后,公案机关将该车扣押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6000元。经查,2013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莘县新华路王某经营的雅迪电动车门市部以试车为由,盗窃雅迪牌电动车一辆。2014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又在莘县城区多个小区盗取他人电瓶车、电瓶、白酒等,盗窃价值共计619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趁他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中盗窃一次属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判决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各位被害人损失合计人民币6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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