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企业排污收费将提高
将按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
2015年09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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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8日讯(记者 王永军) 记者从烟台市物价局了解到,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从10月1日起,企业排污收费标准提高,比如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将由现行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 
  据了解,此次将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第一步,10月1日起,由现行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第二步,2017年1月1日起,由3.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1.2元/污染当量执行。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提高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10月1日起,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0.9元/污染当量执行。 
  对每一排放口,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10月1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中,上述五种污染物中任何一种或多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收费标准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其中总氮污染当量值按0.8千克计。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据介绍,此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此外,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50%及以上的,减半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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