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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可能在刚开始确实获了利,但这部分高息可能来自于自己或下一批人的本金,这是典型的‘拆了东墙补西墙’。这些人多为中年以上的人群,而且有一半人的投资行为,其子女都不知情,等到钱拿不回来以后,才不得已告诉子女。”省城一位律师提起非法集资案例中的被害人,难掩怜悯之情。
近日,省金融办、省公安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抵制非法集资理性选择投资渠道的通告》,提醒公众抵制高利诱惑。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到底有多高?一旦发现被坑骗,要如何“自救”?本报法援在线的律师们给法援妹做了详细讲解。
本报记者 马云云
钱打过去1小时 就被转走
“近年来,投资担保、信息咨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部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网络、短信、传单、推介会等各种公开宣传方式,以承诺高额回报、保证本金收益、现场返现送礼等为诱饵,要求以现金支付、向个人账户转账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已经形成或正在诱发非法集资风险”。通告里说。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嵘林分析,目前非法集资发案数量多、涉案金额大、参与人数广,并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还有一部分非法集资项目借助网站推广,出现了‘互联网+非法集资’的方式,这增加了非法集资的隐蔽性和传播广度,增大了打击难度。”
通告显示,这些问题机构往往实力不强、虚构项目、以钱炒钱,一旦出现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等风险问题,极易发生关门停业、负责人携款“跑路”等情况,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甚至“有部分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别员工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更具欺骗性”。
非法集资背后的高风险超出投资者的想象。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义洋处理过不少这样的案子,他介绍,这些公司所谓的公司账号可能就是个人账号,许多资金打过去就被迅速转走。据他了解,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查询一些投资公司的账号,发现投资者的钱待在这些账号里时间不会超过24小时,“最短的1小时就被转走了”,而且流向特别多。至于这些钱被转走后又如何流动,公安机关很难再做进一步查询。
韩义洋说,有些参与非法集资的人可能在刚开始确实获了利,但这部分高息可能来自于自己或下一批人的本金,这是明显的“拆了东墙补西墙”。这些人多为中年以上的人群,而且“有一半人的子女都不知情,等到钱拿不回来以后,才不得不告诉子女”。
瞒着老伴卖房投资
为了让投资者信服,一些公司想起了各种花样。不久前韩义洋接触到一个案子,一家在北京注册的投资咨询公司在全国各地设有办事处,包括济南。他们承诺高息,用投资者的钱兴办实业,他接触的是这家办事处吸引的第三期投资者,按照办事处的说法,要用他们的资金在河南某地投资兴业。为了让大家放心,工作人员带着他们到外地考察第一期投资者投资建设的所谓“项目”,许多人见真有实业,纷纷投钱,一位老太太瞒着老伴把房子卖了,几十万都投了进来。
在发现这家办事处可能存在问题时,几个投资者赶到河南的某镇一探究竟,结果没找到,大家都慌了神,老太太回来后直接进了医院。人们赶到北京公安机关报案时,竟然发现来报案的受害人来自全国各地。
通告中提到,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这句话如何理解?韩义洋分析,参与非法集资,从表面上看是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投资者认为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还钱,但实际上这已经不属于一般意义上借贷的范畴,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只能通过公安机关追赃来返还,而如果投资者多,那么返还到每个人手中的数额将很有限,也有可能“人回来了钱回不来”,一分钱都拿不到。
张嵘林说,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达到一定的数额或人数后,就构成刑事犯罪,张嵘林介绍,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将追究刑责。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也将追究刑责。数额和人数任何一个达到上述标准,就构成了刑事犯罪。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一旦构成犯罪,投资者如果提起民事诉讼,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法院将不会立案,即便有的立了案,一旦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也会中止,等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作出相应处理。”韩义洋表示。
选理财机构,要看营业执照
“应当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通告提醒,理财有风险,高收益对应高风险,一定要在完全了解理财产品有关风险的前提下,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理财产品。
目前,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机构类型是:经中国银监会许可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可以面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的机构类型为:经中国银监会或证监会许可的银行、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授权的分公司或营业部)、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取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
信托、私募基金、私募市场发行的金融产品等主要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投资单个产品一般有最低金额限制,同时需达到一定资产和收入要求)销售、募集,且相关机构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投资者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
社会公众在选择理财机构时,除了查看机构营业执照外,还要注意查看业务许可证,并可登陆中国银监会(http://www.cbrc.gov.c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等政府网站查询核实。
一旦发现自己被骗如何处理?首先要赶紧看看公司是否还有人,如果人去楼空要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韩义洋提醒。
滨州市民300万元 打了水漂
非法集资高利息的背后是高风险,但总有人难抵诱惑,铤而走险。
滨州市博兴县的魏先生得知邻村张某开办的投资公司利息很高,张某的妻子还是一家学校的正式职工,感觉很放心。他和侄子从亲朋好友处凑了300万元,全部借给了对方。
第一个月从对方那里拿回第一个月的利息,但后来就再也见不到人了。到警方报案得知,近30人受害。
“做梦都想着找到借款人,谁要帮我要回钱,我分一半给他。”家住聊城湖南路的李女士仍在想方设法打听借款人的消息。李女士说,她把全部积蓄21万元借给聊城一家设备有限公司的周某,每个月3分3的利息。2011年底,李女士想要回这笔钱,对方没有同意,几个月后,李女士再找周某时,对方已联系不上。(杜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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