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被记12分后出事故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追偿得到法院支持
2015年09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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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4日讯(记者 张焜)昌邑驾驶员李某驾车出事故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对死者进行赔偿后,将李某告至法院,要求李某偿付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理由是李某驾车出事故时驾驶证已被记满12分,他当时的证件是在停用状态。14日,记者从昌邑法院了解到,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偿付赔偿金。
  2012年5月20日,李某驾驶一辆三轮汽车在昌邑一个十字路口和一辆电动车相撞,致使鲁某当场死亡。后经昌邑市交警大队认定,李某与死者承当同等事故责任。由于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2万元后向李某追偿,要求李某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
  李某想不明白,自己在2009年4月份依法取得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到2015年4月才该换证。事故发生时,自己的驾驶证在有效期间内,驾驶证也没有被暂扣、吊销和注销,也没有收到交警部门的有关通知和处罚决定,只是被记满12分。他的车投保了,遇事故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应该赔偿。
  但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李某在驾驶证已经扣满12分、被停止使用的情况下仍然驾车上路行驶,属于无证驾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行驶追偿权的情形,故判决李某偿付保险公司事故赔偿款12万元。
  14日,记者从昌邑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一审判决后李某并未上诉,目前已经生效。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当驾驶员驾驶证被加满12分时,系统上确实会显示该证件的状态之一为“停用”。办案人员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后,不管交警部门是否扣留驾驶证,都不应该再上路行驶,这是驾驶员应具备的基本常识。驾驶证记满12分,在没有通过学习重新获取没有记分的驾驶证前,驾驶员应处于没有驾驶资格的状态,在此期间出现了交通事故,应该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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