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私用公司回款
2015年09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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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6月份,尚某担任山东天合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禽料部销售经理,负责本单位在惠民县区域内发展合同鸡养殖户,销售肉鸡饲料,回收销售肉鸡款等业务。2012年5月份尚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收回天合公司的肉鸡款180676.5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个人生活开支。其后于2013年10月17日、2013年12月26日分两次向天合公司归还现金共计5000元,余款175676.5未予归还。
  惠民县法院经审理,尚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其任职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尚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挪用资金余款,依法予以追缴,归还山东天合牧业有限公司。
  本报记者 王领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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