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业主意见得多说“亮话”
2015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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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泉

  近日,绿地卢浮公馆小区里贴出了通告,告知业主纬十二路项目要建过街天桥,将占用小区里一部分公共绿地,这引起了业主们讨论。业主孙先生说,社区公共绿地属全体业主所有,应当征集小区业主的同意后才能占用。而项目部工作人员解释,公示的目的就是征求业主意见,在后期建设中加以参考。(详见《齐鲁晚报》17日B05版)
  《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如果要占用公共部分,应当征得小区全体业主同意。纬十二路项目建过街天桥要占用小区公共部分,按规定理应先征求小区业主意见。相关部门也是这样做的,但征求意见的方式让人无语:只是在小区里张贴了纬十二路项目部给物业发的函。
  俗话说,打开天窗说亮话。既然是征求意见,就应当脆生生地告知广大业主,其方式可以采取业主大会、入户调查等形式,业主的反馈意见也是书面的形式。贴一纸通告就算征求意见,难脱藏着掖着的嫌疑。
  建设过街天桥、保护绿地,两者间并非水火不容,而都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事情。相信只要向业主说明情况,小区业主是会通情达理的。而若只是委托物业张贴个公告代替意见反馈调查,草草了事地玩“快闪”,既有不尊重业主之嫌,更是一种对业主权利的侵犯。
  笔者看来,一纸通告来征求意见的做法有必要推倒重来。在占用小区公共部分时,既应按《物权法》规定健全过程、做到位,又必须诚心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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