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新食品法规10月起施行
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2015年09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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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4日讯(见习记者 高慧慧) 近日,记者从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法规,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将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并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新法规明确了许可原则。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二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新法规实施分类许可。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共计31个类别。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将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10个类别。
  据介绍,根据新法规,特殊食品生产将从严许可。一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二是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除需要具备普通食品的许可条件外,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此外,新法规还着重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不仅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还明确指出,生产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不需要增加或者变更许可,只需要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即可;而在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中,申请人声明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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