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一次性养老补助开始申报了
2015年10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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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王倩) 记者从二七新村街道办事处计生科了解到,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44号)和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区属及街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市中政办发〔2012〕20号)规定,2015年第四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从10月9日起开始申报,10月23日后不再受理。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44号)和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区属及街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市中政办发〔2012〕20号)规定,2015年落实第四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申报范围为,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原济南市市属、区属及街办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含符合上述条件退休后已经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
  符合第四批一次性补助条件的人员,可于2015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按照申报规定要求进行集中申报,10月23日后不再受理。2015年当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同时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符合第四批(含2015年当年度符合条件的人员)一次性补助发放条件的人员,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申报,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由市、区卫生计生委复核确认并报同级财政局,由指定银行发放。
  符合第四批一次性补助发放条件的人员,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三证一簿一表”——即: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证)、退休证和户口簿;2、一次补助申请表(可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也可到户籍所在的办事处或居委会领取);3、解除劳动合同书;4、养老待遇核定表等相关资料。
  此外,其他人员代为申领的,应另外提供代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退休人员已经死亡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上证件应带原件和2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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