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生育登记
2015年10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一孩生育登记是再生育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为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关于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对做好一孩登记工作制定如下规范。
  一、登记对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属于我省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
  (二)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且在我省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
  二、登记受理地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行首接负责制。
  三、登记时限
  育龄夫妇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到受理地进行登记;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予以补办。
  四、办理登记所需的材料
  育龄夫妇办理一孩出生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一孩《出生医学证明》;
  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