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时酿事故由教练员担责
2015年10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记者 张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教练车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驾校教练车在从事教学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安装教练员可以控制车辆行驶的安全装置,两侧车门喷涂单位名称。
  教练车的训练行驶路线实行《教练车教练路线许可证》制度,一车一证,凭证上路训练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教练车在考试路段内从事教练活动时,只能在允许掉头路口处从事掉头训练。除掉头训练外,在其他路段行驶时,只允许在最外侧两条车道内从事教练活动,且变更车道时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教练车不得在道路上停放。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