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转轧线挨罚,市民状告交警
经调解,交警部门承诺撤销当事人违法记录
2015年10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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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发路口(左)与其他路口的对比照片中可以看出,事发路口的非机动车道标线与斑马线距离很近。
   文/片 本报记者 王杰
  “当时我右转,为了避让非机动车才轧到线。”对于此前收到的“机动车不走机动车道”的交通违法处罚单,市民田望(化名)大喊委屈。随后,爱较真的他以“事发路段人行道标线施划不合理、监控摄像头取证手段不合法”为由,将高新区交警大队(以下简称高新交警)告上法庭。经过审理,在法官调解下,田望与高新交警达成一致——田望不再上诉,交警部门承诺撤销其违法记录并作出适当赔偿。
  市民反映:
路口正常右转
却被抓拍违法

  “我不是为这100元钱,就为了争这个理。”对于上诉高新交警的行为,田望态度坚决。
  2014年11月12日14时,田望开车从会展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崇华路。路口右转时,因躲避直行车辆,田望很自然地拐了一个急弯。原本是正常行为,他却因此收到一张违法处罚单。“2015年6月,我查到自己在崇华路的违章信息,处罚原因是机动车不走机动车道。” 
  从田望由“交通违章信息查询网”下载下来的3张违法抓拍照片,记者看到,他的车的确轧到了崇华路路口的非机动车道标线。但对于高新交警的处罚决定,田望却表示异议。
  田望称,查到违法信息后,他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曾多次来到会展路与崇华路交叉口进行取证。他发现,该路段的交通标线标志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会展路的机动车道非常窄,而崇华路非机动车道却很宽,由于树木、路灯杆遮挡,司机根本看不到崇华路非机动车道标线。”
  “导向箭头与车道分隔线、非机动车道标线明显过长,基本上都已经与人行道对接,明显不符合转弯圆形切线行驶轨迹,如果不轧线必须侵占外侧直行车道。”田望说。
疑问一:
车辆几乎都轧线
划线是否不合理

  针对上述说法,田望向记者出示了两张照片与两段视频资料。两张照片分别为工业南路与工业北路交叉口、祝舜路与西周南路交叉口的照片,“这两个路口与会展路崇华路交叉口属于路况较复杂的T形交叉口,上述两个路口都施划导流线,为什么这个路口却没有施划?”
  两段视频资料则记录了机动车经过会展路与崇华路路口拐弯时的轧线情况,其中一段显示,4分钟时间内,右转弯的15台机动车有14台驶入了崇华路的非机动车道路标线内。“如果95%的驾驶员都这样,是说明大多数驾驶员视力问题还是道路标线设置不合理?”
  10月29日中午12时30分,记者在事发地段看到,两分钟内,8台由此经过的机动车都轧到了崇华路的非机动车道,而且,会展路、崇华路路口的非机动车道标线与该路口的人行横道斑马线较近,仅有不足3米的距离。
  “交警部门未按照标准施划道路标线,使得非机动车道分隔线距离路口过近,并且非机动车标线设置在路灯后面的盲区内,导致转弯车辆根本无法提前准确识别非机动车道。是否该设置导流线?施划一条大多数驾驶员都会轧线的非机动车道标线是否合理?”田望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疑问二:
抓拍照片不规范
为啥不提供视频

  除了上述异议,田望对于交警部门所提供的违法抓拍照片也表示异议。他认为,交警“采用治安监控录像摄像头替代交通违法摄像头进行抓拍,其抓拍手段并不合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条文,固定电子眼设置地点要对社会公布,即违法抓拍摄像头应在路口预先提醒告知。田望称,拍摄自己交通违法的摄像头“藏在树木后面且未立提醒告知公示,这能否算作一种偷拍行为?偷拍照片怎么能作为定案依据?”
  田望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违法抓拍照片上应叠加当事人的相关违法信息,如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代码、防伪信息等。但高新交警为其提供的3张违法照片并未出现上述叠加内容,“只有时间地点,并没有图像取证设备编号、行进方向、防伪等信息。”田望说。
  随后,田望又出示了一张“警车轧到非机动车道标线”的违法照片。除了车型不一样,该张照片与高新交警所出示的违法抓拍照片一模一样。“警车违法的照片是我PS的,我就是想证明照片可以随意伪造,我要求出示监控视频记录。”
  之所以要求高新交警出具视频资料,田望另有打算。“照片只反映了一个静态行为,没有反映当时的真实路况。”田望称,他当时在躲避直行车辆,交警却只以抓拍到3张照片来判断自己违法,这有失公允。
调解结果:
交警承诺撤销
这条违法记录

  对于上述疑问,高新交警在10月29日的庭审上进行了相关辩解。
  高新交警相关负责人在法庭上表示,抓拍到田望违法的摄像头属于高新天网工程中的录像设备,技术设备都经由政府采购,完全正规。
  至于田望所认为的偷拍一事,该负责人认为,交警的做法完全合法,并非偷拍。公共安全不仅包括治安事件,也包括交通安全,摄像头已如实记录了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对于田望所提出的提供相关视频资料的要求,高新交警称因电脑系统存储量有限,只能提供照片。此外,该负责人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图像技术规范》,违法录像是否保存与被告违法行为没有关联性。
  关于路口未设置监控提醒标志的疑问,高新交警称,交通违法抓拍分为固定式摄像头抓拍与路口视频监控抓拍两种。前一种应设置提醒标志,田望碰到的则属于后者,“路口监控视频并非一直对交通违法进行抓拍,因此不需要提前告知。”此外,高新交警表示,监控摄像头所安装的“公共监控安全”标语已起到类似标志的作用,所以无需另设提示标语。
  对于“舜华路交通划线不合理”一事,高新交警称,交通划线都是按照“先行人后非机动车,再机动车道”的原则进行划线,却始终未对非机动车道标线与人行道线过近一事作出明确答复。
  经过一天审理,主审法官征求田望与交警部门的意见后,为双方进行了庭外调解。
  高新交警应允了田望“撤销对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删除并撤销我车牌号的违法记录信息,并退还罚款等费用”的要求。具体何时撤销,高新交警表示还需要上级领导开会研究后决定。
  “也算是讨到了一个合理说法。”田望欣慰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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