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本报就《山东省信访条例》对话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人(下)
2015年1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9月24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山东省信访条例》新闻发布会。(资料片)
     “条例在解决信访问题方面的制度设计充分表明,信访是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有效渠道,只要是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但是,也希望大家破除错误认识,信访不是向党和政府施压牟利的手段,那些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期望通过缠访闹访、以访施压,实现无理诉求、过高诉求的,这些想法和行为不但得不到支持,一旦触及法律红线,还要依法受到追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按图索骥”, 无需“多头信访”、 “来回奔波”
  记者:条例确立了“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怎么体现的?对群众信访活动有什么影响?

  负责人:“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作为信访工作的原则,是对近年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的总结和提升,也是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核心制度之一,旨在解决信访受理范围宽泛、信访‘包治百病’的职能错位问题,目的是厘清信访职责边界、推动信访回归本位。
  诉访分离,主要是在入口处厘清信访与诉讼的界限,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照诉讼程序处理,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受理。这是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精神的体现。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同时在司法机关内部,规定“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照法律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
  分类处理,其中重要一项内容是指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在行政体系内部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条例规定,按信访程序来处理,不能用信访程序代替行政程序、用信访工作行为代替行政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这是今年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都多次召开专门会议部署,目前全省29个省直部门已经梳理出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确定解决诉求的责任“归属”,让群众知道“谁来办”“怎么办”。配合明年1月1日条例实施,各部门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也会适时公布、全面推开。
  对信访群众来讲,“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使信访活动的路径更加清晰,不管是条例对各机关受理范围的界定,还是部门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信访人都可以“按图索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无需“多头信访”、“来回奔波”。也希望群众对“诉访分离、分类处理”制度增强认识和理解,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主动通过相应法定途径寻求解决,不要进入到信访渠道中来;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自觉接受信访机关的引导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解决诉求。

信访是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有效渠道,而不是施压牟利的手段
  记者:据我们了解,目前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投诉请求、维护自身权益仍然占主流。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条例有哪些措施?

  负责人:的确,无论信访工作的功能定位如何,从目前的形势来看,维护群众权益、及时解决信访合理合法诉求仍然是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仍然在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条例重点设计了四项制度。一是建立首办责任制。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依照法定职责最先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为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单位以及具体承办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将信访人合理的投诉请求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二是建立“阳光信访”制度。明确规定信访人具有“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两项权利,同时明确国家机关信访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强化外部监督,以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信访工作规范化。三是建立信访工作督查制度。通过落实信访工作机构督查责任,形成信访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职尽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四是完善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从引发信访事项责任、处理信访事项责任、信访工作行为责任等不同角度,逐一明确信访工作法律责任,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保障群众合理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条例在解决信访问题方面的制度设计充分表明,信访是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的有效渠道,只要是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但是,也希望大家破除错误认识,信访不是向党和政府施压牟利的手段,那些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期望通过缠访闹访、以访施压,实现无理诉求、过高诉求的,这些想法和行为不但得不到支持,一旦触及法律红线,还要依法受到追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记者:条例规定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制度,这与以前经常使用的“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有什么不同?会不会影响群众信访事项的解决?

  负责人:以前大家经常使用“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的表述,这其实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国务院信访条例在“信访事项办理和督办”一章,规定了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程序,但只规定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没有规定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后超期未复查(复核)该如何处理。这种规定使大家形成一个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的错误概念,也就是认为信访事项只有经过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才能终结,这是对信访条例解读上的误解,实际上信访事项不一定非要经过“三级”程序才能终结。
  这种认识使我们在推进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工作上走了不少弯路,信访人也认为只要不走复查、复核程序,他反映的问题就永远没有终结,就可以反复就同一事项进行信访。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大量信访事项终而不结、反复启动处理程序、信访事项退出难的困境。
  在本次立法中,我们在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为便于理解和操作,总结了四种终结情形:1、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2、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3、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4、信访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并规定了兜底条款,同时规定:“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我认为,这一终结制度的设计将有利于推动解决信访事项“终而不结”的难题。
  任何法律程序都有一个完结的节点,不可能循环不止。而缠访闹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信访程序的循环反复,对信访工作和信访秩序产生严重冲击。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终结是法理精神的回归,着眼于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完善了信访退出机制,可以实现信访程序良性运转。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终结制度并不是针对缠访闹访问题而设置,但是对于解决缠访闹访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还可以把大量的信访工作资源从应对已终结信访事项中解放出来,把更多的精力用于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整体上来看,有利于推进解决信访问题。
  
  记者:刚才将信访事项从受理入口到终结出口都作了解释,群众在信访活动中,还需要特别注意什么?

  负责人:关于条例中信访群众需要注意的事项,我们前面多次提到了,重点在于树立法治意识,充分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己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坚持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要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主张合理合法诉求。另外还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信访事项从受理入口到终结出口,都有着严格的程序规范和时限要求,信访群众一定要提高程序意识和时限意识。关于程序意识,比如: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除了处理程序,还可以启动复查、复核程序。如果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应当按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还可以继续申请复核。
  但是这个过程中,不应该重复提出信访事项,否则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关于时限意识,比如: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有六十日办理期限,这就要求信访人充分尊重办理时限规定,耐心等待办理结果,在这期间内,也不要重复提出信访事项,否则国家机关不予受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像刚才讲的,如果对于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复查、复核程序,否则一旦超过法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未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就终结了。
        本报记者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