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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已经判决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如要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需要带什么材料?
刘女士父亲生前有一套房但其父亲去世时未留遗嘱,刘女士因与继母对房产所有权分配未达成一致,诉讼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以一定货币补偿继母。现在判决书已经生效了,但刘女士想把房产变更至自己名下不知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刘女士现在已经是房产的所有权人,但如果刘女士仍要办理过户登记则需要携带生效判决文书、本人身份证件、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对原交房条件做出了变更,降低了交房条件,开发商交房时参照哪个标准?
卞先生在高新区购买商品房一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应符合以下标准(一)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二)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双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但之后卞先生又与开发商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变更为:经施工、监理验收合格。卞先生想问下如果现在开发商交房应当以哪个为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卞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依法有效的,卞先生已经在补充协议上签字说明其认可开发商降低了交房标准,所以应当以补充协议上的交房条件为准。
3、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房屋,该处分行为是否有效?
莱山区刘女士称今年通过房产中介按市场价购买了王先生名下的属于其夫妻共有的房屋(但刘女士表示不知情),刘女士已经支付王先生全额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而事后王先生妻子得知后要求撤销刘女士与王先生的买卖行为,因为王先生处分房屋时未经过她的同意,刘女士想咨询下王先生妻子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刘女士实际为善意取得,且其已经支付全额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以刘女士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法律规定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若该行为未经过另一方的追认,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和交易秩序的稳定,通常有条件地承认第三方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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