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四)
2015年11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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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是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并轨实施的第一年,新政策打破了城乡界限,普惠度进一步提高。目前正值2016年度医保征缴期,为让长清市民全面了解新的医疗保险政策,本报推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系列报道。本期将着重为您介绍医保的参保范围及登记、缴费等细则。 
  参保范围
  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
  参保登记
  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城镇居民: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其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农村居民:由村(居)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免缴费人员:由户籍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验证明材料,办理个人免缴费认定手续。
  参保缴费
  (一)2016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见附图)
  (二)居民医保缴费期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12个月内的儿童)可在户籍登记后一次性缴纳全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
  参保人按医疗年度享受待遇,待遇享受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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