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多支付工人3万元咋办
法院:不当得利,拒不返还须承担利息
2015年11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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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2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洋) 岚山区的两个人做木工,从公司承揽了活,最后结账时,公司多支付了3万元,两人不给。最终,法院判决两人不仅要归还3万元本金,还要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之日。
  陆某与李某均系木工,2014年3月,两人从岚山区某沥青公司承揽了一污水综合治理项目污水处理场工程的木工活,双方就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作了约定。
  工程结束后,双方确认据实结算的工程款应为25万元。后岚山区某沥青公司在分多次向陆某、李某支付工程款的过程中,由于财会人员工作失误,致在2015年2月17日最后一次付款时,超额支付了工程款3万元。
  对该3万元工程款,经岚山区某沥青公司多次催要,陆某、李某二人拒不返还,故岚山区某沥青公司遂将此二人诉至岚山区法院,请求判令二人返还超支工程款3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岚山区某沥青公司主张陆某、李某应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陆某、李某承认岚山区某沥青公司多向其支付了工程款3万元,但辩称该工程款系岚山区某沥青公司自愿支付,超支工程款及利息不应予以返还。
  岚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息,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双方对超支3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陆某、李某辩称超支工程款系岚山区某沥青公司自愿支付,但无证据予以证实,岚山区某沥青公司亦不予认可,应不予采信,该超支款项构成不当得利,陆某、李某应予返还。
  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及所生的孳息,岚山区某沥青公司主张自2015年2月18日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处孳息应为自然孳息,法院认为岚山区某沥青公司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不当,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为宜。因此,陆某、李某两人不仅要返还3万元本金,还要返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一直计算到款项还清之日,还的时间越早,支付的利息越少。
  对此,法官提醒,若是遇到这种自己得利益、别人受损失的“不当得利”,应该尽快归还,若是经过权利人催告,仍拒不返回,那么就不仅要归还本金,还要承担利息。因此,应该尽早归还权利人,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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