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率下降
2015年11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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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济宁市实际,济宁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下发文件,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降至0.5%。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生育保险费征缴额下降,且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根据规定,职工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怀孕检、计生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报销一半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的参保情况和职工的生育产假天数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等情况,准确核发生育津贴,严禁重复领取生育津贴等现象发生。认真落实生育保险范围内医疗费零负担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要实行联网即时结算,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确保生育保险工作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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