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中介也敢卖
购房者无法过户更名,房主中介双双成被告
2015年11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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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1月19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麻建萍 曲平) 法院的“查封房”中介也敢卖,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房地产中介退还购房者张先生过户更名费30000元。
  张先生经被告某房产中介介绍,购买了陈某的一套住房,该房产中介收取30000元过户更名费,同时单据注明若不能办理全额退还。但没想到,张先生购买的这套楼房有纠纷被法院查封,致使其无法过户更名。
  张先生屡次找到陈某与该房屋中介,要求履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均被以种种理由推拖。张先生遂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退回自己交纳的房屋过户更名费30000元。  面对张先生的陈述,该房屋中介却辩称:这套房子的确有纠纷,但当时判决书将房子判给了陈某。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陈某是出具了购房合同及法院判决书的,当时张先生予以认可,并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约定张先生交付535000元,其中505000万元房款给陈某,30000元交给中介,作为办理过户更名手续费。 
  张先生交了定金和过户更名费后因无法过户,陈某退还了定金,而30000元过户费一直没有退;依据合同第二条,过户更名费应当由陈某承担;本次更名手续,中介已支出28000余元,因该房屋出现查封,导致更名无法进行,公司不存在过错;法院将该房屋判决给陈某在前,查封在后,张先生自愿委托中介代其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在收取更名费用时已口头告知,因产权纠纷导致该房屋无法交易费用不予退回,损失陈某承担,若因公司责任,他们全额退款;得知该房屋有查封后,陈某承诺尽快处理,由于处理时间过长,张先生购置了其他房屋,经协商费用在房屋出售后由卖方陈某退还给张先生。所以,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公司没有过错存在,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陈某承担。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张先生作为买方、被告陈某作为卖方、被告某房屋中介作为居间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张先生购买被告陈某的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505000元,合同签订日交纳定金20000元;第二条约定:“陈某持有该物业之房产权属证明。陈某保证对该物业有完整处分权……由于陈某的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或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的,出陈某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约定:“本次交易所产生税费由张先生交付”。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已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合同已自行解除;房产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并非张先生责任,故合同解除后张先生所交费用应予以退还;因费用是被告房产中介收取,其在单据中亦承诺若不能办理全额退还,故应由被告房产中介负责退还。被告房产中介辩称此款应由被告陈某承担,因二者均系本案被告,本案不予处理,被告房产中介可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房地产中介退还张先生过户更名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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