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不和起纷争 砍伤二人被判刑
2015年12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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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30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练常 刘泽明) 前不久,日照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伤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秦某只因酒后言语不和,持刀将他人捅成重伤,酿成苦果。
  30岁出头的秦某平日生活俭朴、脾气谦和,从没与别人打过架吵过嘴。2013年12月,一个中午,秦某在朋友黄某的租住处与其一起饮酒。正值酒酣耳热之际,被害人陈某、田某来到黄某住处,准备商谈购买黄某的电焊机设备。
  原来,黄某从事个体电焊工作,有一台闲置的电焊设备准备转让,陈某正急需一台这种设备,听说后随即电话联系,并约了朋友田某一同前来看货,并在院内商谈价格。
  期间,正在卧室内饮酒的秦某听到双方不停讨价还价,忍不住借着酒劲对陈、田二人大声嚷道:“电焊机我要了,你们爱要不要,嫌价低不要就滚!”陈、田二人很不高兴,随即双方发生辱骂并撕扯扭打在一起。
  黄某见状,赶快将秦某喝退至屋内,又将陈某和田某二人劝和着推搡出院外,陈、田二人边辱骂边推摩托车准备离开。此时的秦某早已经醉酒失去理性,听后火往上窜,顺手拿起一把匕首冲出屋内,骂骂咧咧地追至门外胡同,对着陈某和田某的腹部就是一阵乱捅,当场致二人重伤。
  案发后,秦某于当日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5年初,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秦某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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