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鸟判10年,提醒“不知并非不罪”
2015年12月04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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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河南郑州一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记者获悉,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12月3日中新网)
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就引发热议,有网友质疑称“人不如鸟”,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做。新浪网发起的调查显示,截至12月3日13点,有超过77%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那么,舆论的指责到底有无道理呢?
这事还得回到法律上来。抓一般的鸟当然犯不着判这么重的刑,但警方调查称,闫某抓的16只鸟都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当然,如果闫某在抓鸟时以为是普通的鸟,那也是情有可原。但是,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还特意标注为“阿穆尔隼”。因此,闫某应该知道他抓的是燕隼,这说明他主观上是有故意的。即便他不知道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成为逃脱罪责的理由,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出台后,就推定每个人应该学习和知道这些规定。
那么,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所有类),6只到9只就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闫某和王某一共抓捕和出售了16只燕隼,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对他们判处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根本谈不上过重。
当然,有人说,有些大贪官贪污上千万甚至上亿元,也就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闫某、王某抓了16只鸟就判刑这么重,明显不公平。这种观点恰恰反映出动物保护意识的淡薄。而且应该说明的是,两者涉及的罪名不同,不能简单地类比,即便量刑上有所不公,也是立法造成的,应当呼吁修改法律而不是指责司法不公。
不过,考虑到这二人是在校大学生,他们没有到特定的自然保护区抓燕隼,而是在自家屋前院后,他们抓的也是幼鸟而不是成年鸟。基于以上情节,河南省高院如果再审此案,可以依据刑法中“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报最高法院批准给此两人减轻处罚,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回头再看,此案给人们最深刻的教训是,法律不会原谅你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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