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新职责、落实新法规促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5年12月04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刁镇政府工作人员热心接待信访群众。
□刁镇党委副书记 柴大奎
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极大适应了中国社会转型期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要求,群众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一般会选择更直接、低成本的信访部门。与此同时,一些基层信访干部对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明确、存在模糊认识,对应当受理、督办或已经受理、督办的信访事项出现处理不到位,达不到群众的满意,而各级信访干部却整日费尽口舌周旋于群众与相关职权部门之间。由于缺乏相应完善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无章可循,群众的信访事项往往得不到妥善解决,影响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及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山东省信访条例》,着力解决了问题较突出的八个方面,保证了信访制度改革的良好走向。本人就《条例》着力解决的信访工作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权责不匹配的问题谈一下我的理解。
一、全面明确职责定位
信访工作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对信访工作机构的公信力造成极大影响。在我国法治框架中,法律救济(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最主要的救济方式,相对于司法救济,信访救济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补充手段。然而实践中,由于信访工作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信访事项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导致了信访异化的现象。一段时间以来,上访、联名信及重信重访涉及规模日益庞大,使信访机构不堪重负。具体到工作中,以前遇到的一些信访事项如果涉及跨部门、行业的话,由于缺少相应的协调机制,各部门、行业之间可能出现相互推诿、踢皮球的现象,涉访事项往往久拖不决,给群众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及损失,导致上访率增加。现在《山东省信访条例》在第一章就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检查督导、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更是以法规的形式确认了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法律地位,赋予了联席会议有决定权、责令处理权、调处权以及对涉事人员、单位的处理建议权,使信访干部和来访群众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全面规范基础工作
在“信访工作机构”部分以列举形式明确了信访工作机构的八项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履行好该八项职责。我镇信访工作基本做到了“三到位”:一是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各个行政村、部门都单设或兼设有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了信访专职工作人员。二是工作程序执行到位。认真执行信访接待制度,严格执行拆信、阅看、登录、分类处理、告知、转办、督办等工作法,簿记表册健全完善,记载详实,资料规范。信访工作者遵守信访工作人员守则,做到热心接待、耐心办理、尽心调处。三是工作考责落实到位。落实“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和“包调查、包处理、包信访、包稳控”的四定四包责任制,同时推行村级一把手工资待遇与信访维稳绩效挂钩、村级为民办事承诺制等各项制度,奖优罚劣,大大激发了信访工作活力。
三、全面提高处置效率
《山东省信访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的信访事项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而是要跟踪处理进展,既要协调、督促导入行政程序办理,也要协调、督促及时办结,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防止其向信访渠道回流。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民情上达、伸冤维权的特殊通道,如果没有信访发挥疏导、化解功能,使社会的负面情绪得以疏导,让各类隐性、显性矛盾得以化解,政府部门所面临的管理压力还将成倍增加。信访制度无疑为各阶层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一条相对简便、灵活的表达渠道。
四、全面落实工作机制
《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八章“信访工作督查”有利于提升信访督查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以常态化的分析报告制度和适当的信息披露,强化对有权处理信访工作行为的约束。该督查措施是我省《条例》的重要创新,明确对信访机构的督查职责、督查措施、三项建议权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以及信访工作分析报告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彻底解决了现实工作中的权责不相匹配的问题。
《山东省信访条例》是在总结信访立法经验和信访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制定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信访地方性法规,增强完善了立法的及时性和系统性,完善了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对依法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做好信访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积极、谨慎地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有效推进了信访改革。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