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为官不为”将移交监察机关
2015年12月04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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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对已经确定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立即组织研究工作方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落实具体办理机构和责任人员,确保有明确的路线图、时间表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并第一时间启动办理工作。 办法要求,政府督查部门通过内部通报和政府网站,适时、适度公开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通报表扬;对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直接通报具体单位。
对工作消极、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督查通报连续3次点名批评的;以及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为官不为”行为,政府督查部门要及时向监察机关移交相关线索,并在年度考核中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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