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没交费,也不能锁我车
车主状告历城区停车运营公司
2015年12月09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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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印兰亭小区业主的车曾被锁在路边。读者供图
停车没交费,车辆就被锁,市民金先生质疑历城区停车运营公司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他一纸诉状将历城区停车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终止违法行为。尽管公司表示,锁车行为有法律依据,但是律师及法学专家都认为,欠费并没有导致财产所有权转移,停车公司并没有留置权。
本报记者 张玉岩 王小蒙
市民:公司没有权力锁车
11月10日,七里河路南段一个停车位上,金先生发现自家汽车被锁。当天,金先生就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之后的一个月,金先生再也没有动过车,而是写了一份诉状,把历城区停车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目前,历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
金先生认为,锁车的目的无非就是收取停车费用,怕停在车位上的车辆走了,费用收不起来。“在停车时或者取车时,如果有收费管理员在场,我会支付停车费用,双方产生交易,可是我在停车和取车的时候都没见收费管理员在场,这是让我们普通市民为停车运营公司工作过失埋单。”
从《宪法》的角度来讲,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历城区停车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权力锁车。金先生说:“收费名目是公共资源占用费,而非保管费,也就是说停在车位上的车辆跟他们没关系。”
现在,尽管金先生的车辆还停在车位上,但是车锁早已不见了。“我并没有交保管费,本身就没有保管关系,从源头上停车公司就不应该锁车。锁车之后,我们双方又有了合同关系,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把车锁打开了,这同样也不合情理。”
停车运营公司:锁车依据《物权法》
对此,历城区停车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刘殿杰回应,正在尽快找律师积极应对。“政府部门要求我们收取停车费,市民起诉也是件好事,可以帮助我们完善规范。”
刘殿杰说,锁车依据的是《物权法》相关规定,是对车辆进行留置,济南市停车运营集团对锁车有统一的规范和流程,并没有禁止其锁车行为。“如果第二天车还没有动,我们收费人员就给贴个温馨提示,第三天再没有动,就有权进行锁车。”
历城区停车办工作人员介绍,停车管理办公室与停车运营公司之间的关系只是业务指导关系,而停车运营公司具体的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停车办并不会干预过多。所谓业务指导,主要指停车位施划、标志标线设置。锁车只是公司的一种管理方式,并不会向停车管理办公室进行申请或者审批。对于停车运营公司的监管,历城区停车办工作人员表示,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比如说,如果付钱而不给发票,则是税务部门监管,如果是收取的费用不合规定,则是物价局进行监管。”
专家:无权扣留车主财产
对于停车公司收费行为本身,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瑞福,表示质疑。“小区外墙到马路中心线的土地,产权单位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配套使用费,有土地使用权。”陈瑞福说,这部分费用实际转嫁到买房人身上,业主已经为此付费,而政府部门将马路作为公共资源再进行二次收费,实则与民争利。
“另外,停车运营集团是不是经过政府授权,是不是可以委托企业进行行政收费。”陈瑞福称,政府收取公共资源占用费,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可以委托企业进行收取。对于停车集团锁车所依据的《物权法》,陈瑞福称更是没有依据、站不住脚。“实际是限制公民财产,违背了宪法。”
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袁曙光则认为,道路停车是一种合同法的行为,涉及停车公司与车主的保管合同。如果车主欠费不交,可以起诉车主违约,收取违约金,但无权对车主财产进行扣留。“欠费并没有导致财产所有权转移,停车公司并没有留置权。而如果停车公司没有得到政府或人大授权就强行锁车,就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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