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发布细则保障购房款专款专用
预售资金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
2015年12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聊城12月8日讯(记者 谢晓丽) 8日,记者从聊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聊城市城区(包括东昌府区和市属开发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聊城市制订了《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凡在聊城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均适用于本细则,预售资金监管将由担保机构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该细则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资金。预售人,是指销售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细则要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由担保机构为预售人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在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如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且造成买房者损失的,担保机构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机构为保证买房者的预售资金安全,可以对其担保的预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后止。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房产企业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成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预售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另行开立的除外。  同时,根据细则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包括项目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设备款、土地取得费用及法定税费等,不得挪作他用。预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的原则。 
  担保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并结合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核定用款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的,按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超出用款额度的部分不予核准。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预售人可以向担保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十。对信用良好、项目进展顺利的预售人可适当提高备用金额度,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信用不佳、原有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较多的预售人不得支取备用金。备用金只许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向担保机构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