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健康,别忘了“交不起”个税的人
2015年12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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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俊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日前发出通知,明确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有关具体措施。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在北京等4个直辖市和河北省石家庄市等27个城市实施这一试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将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按照这一政策,试点地区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于是从目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3700元,但这项优惠只为购买了商健险产品的个税缴纳者所享有。可以预期,这项政策将对提高商健险产品在试点地区的推广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国家首次为推动商健险产品而提高个税免征标准,它从一个侧面表明国家对提高民众医疗和养老待遇的高度重视。
  我国由政府兜底的医疗保障尽管已经基本做到了全覆盖,但它所提供的还是一种比较低水平的保障,民众一旦患有大病,医保提供的支持比较有限,一些低收入者为此甚至会放弃医疗。有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与,这种状况就能够有所改观。另外,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快速增长,国家提供的养老保障也面临严峻的挑战,特别是老年人巨大的医疗开支成为影响养老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商健险的发展将有效地弥补社会保障系统在医疗和养老这两方面的不足,提高民众生活质量。
  将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商健险产品挂钩在一起,这是公共政策与市场化产品联通的大胆尝试。从本质上说。商健险产品是保险公司设计的产品,它以盈利为目的,这是它与政府兜底的医疗保险的一个重要区别。因此,在推行这项政策时,必须处理好公共政策的福利性与市场化产品的盈利性之间的平衡关系。目前,各家保险公司设计的商健险产品丰富多彩,竞争激烈,而这项与个税挂钩政策的出台则使公共政策介入了市场活动,因此,有关方面必须对能够进入这一政策系统的商健险产品设立一定的标准,并且为其作出必要的限制,要求其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
  在商健险产品的推销中,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通常会对带病投保者作出拒保、限保等规定,这在市场化状态下是允许的,但这类产品既然得到了政策支持,就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公益属性。因此,此次三部委制定的规定中,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而拒保,并要求保证让他们续保。这一规定的设立,有利于更多真正需要商健险的民众享受到商业保险的实惠,自然也有利于民众在医疗、养老上享受到更好的服务,也让得到政策支持的商健险产品能够承担起一定的社会义务,保证了各种商健险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大体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将个人购买商健险产品的支出在个税计税前扣除,是公共政策对个税缴纳者提供的一种政策福利,它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产生了一个问题,更多的低收入者由于其收入在个税起征点之下,不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就享受不到这一政策红利,这是有违公共政策的公平性的。就这些低收入者来说,他们在大病、养老等方面的压力更重,因此对于相关保险产品的需求更为迫切。鉴于这个情况,在三部委这一政策试点的同时,还可以考虑从财政直接支出,帮助未达到缴纳个税标准的人群购买商健险。实际上,这样做与提高个税税前扣除标准,都是财政政策向民众提供的利益支持,前者以财政出钱为表现形式,后者以财政少收钱为表现形式,其政策指向是一致的,但更有利于商健险产品的推广,也更好地体现了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作者为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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