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出台
2015年12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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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2月29日讯(记者 杨思华) 泰安市政府印发《泰山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选拔经各县(市、区)、高新区、泰山景区组织评审产生推荐人选后进行审查。
  “泰山乡村之星”是指在农业生产一线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道德品质高尚,社会担当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或一技之长,为推动当地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泰山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名,管理期限为4年。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津贴500元。
  该《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2010年5月10日制定发布的《泰安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发〔2010〕4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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