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同等!民校老师可享公办教师养老待遇
2016年01月0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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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月5日讯(记者 马绍栋) 备受关注的民办与公办学校教师养老待遇差别问题有了最新进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2015年青岛、潍坊、德州3市率先启动试点的基础上,2016年将在全省启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
指导意见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其他学校暂不纳入。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通过董事会、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类型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变更。
指导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时,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我省明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退休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待遇计发办法,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不设立过渡期,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作为我们这些从公办学校出来到民办学校的,最关心的就是养老问题。”一位曾经在公立高中做了十多年教师,现在加盟省内一家民办职业院校的教师告诉记者,此次指导意见的下发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无疑是很大的利好。“像我原来根本没考虑过养老问题,反正退休后都是学校管。而来到这边,每月除了学校替我缴一部分养老金,自己还要缴200多,如果养老保险同等待遇的政策能落到实处,那么肯定有利于教师的自由流动,这显然有利于定位清晰、机制更加灵活的民办教育的发展,对国家提出的鼓励社会力量、民间力量办学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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