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企业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
2016年0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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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5日讯(记者 李超) 近日,淄博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加强液化气市场监管和安全管理,防范液化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意见》要求,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质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等许可检查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设施未检测、气瓶超期未检测、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达不到许可条件等问题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
  同时加强对安全隐患的跟踪复查,对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不按要求整改完善的,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液化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被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后,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管理、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发现液化气经营企业证照不全的,要及时查处,共同维护好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
  液化气经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按照“谁供气、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依法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液化气充装并健全完善充装记录。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不得充装报废、超期未检及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对钢瓶的流向进行跟踪管理;不得以次充好,掺混二甲醚等其他成分;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送气工和送气车辆的管理,定期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加强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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