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的何止“结婚晚于成年”
2016年01月1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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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中
近日,笔者偶然间看了人口学者何亚福的文章《成年了为何不能结婚》,对文章中提出的问题——18周岁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何不允许结婚;如果不允许结婚,是否意味着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产生了思考。
也确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是可以独立自主地进行任何民事行为,按照自己的意愿恋爱并缔结成伴侣,毫无疑问是一种民事行为。其他国家也大多是结婚年龄与取得完全民事行为的年龄同步。而且,先立业再成家、没有养家的能力、思想观念不成熟等任何理由,都没有剥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权的正当性。这不是一个单纯的社会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不可否认,压倒性的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成为限制公民权利的理由。比如,在人口压力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对公民的生育权进行适当限制。然而,生育权并不等于结婚权,人们完全可以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结婚。根据手段必须与目标相称以及最小权利减损原则,如果是为了计划生育的需要必须限制生育权的话,尽可以进行生育年龄方面的调控,没必要限制额外结婚年龄。相反,为了限制生育权而把不是必须手段的结婚权也一同限制,无疑说明了权利限制的任意性、对公民权利不尊重。
所以,如果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关于男22周岁、女20周岁前不得结婚的规定就是武断的,属于不合理的权利剥夺。这不仅仅是没有正当性的问题,还会因为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不一致,造成法律冲突,损害法律体系的统一。而且,法律规定不得结婚并不能有效阻止一些人事实上结成夫妻关系,这更是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事情还不止于此。稍加思考就会发现,不仅仅是结婚年龄规定缺乏正当性,现实中还有很多不合理的年龄规定问题,比如早先的高考年龄问题。后来,随着考上大学就成为国家干部并包分配时代结束,高考年龄放开了。不过,大学或者研究生毕业后考公务员、找工作时就会发现,公务员的招考年龄是35周岁以下,很多事业单位招录时更是任意把年龄规定为32岁以下、30岁以下、28岁以下……
本来,30至50岁正是又有经验又有精力的建功立业的大好时期,就是到了60岁,只要身体健康,绝大多数工作也是能胜任的,并没有证据表明年龄大的人必然不如年轻人。国家机关以及各行各业中35岁以上的人员大量存在,本身就说明超过35岁并不是无法胜任相关工作。这也说明,招录年龄规定并不是依据工作能力和岗位需要,而是另有其他不合理原因,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相对于社会人员封闭的待遇体系与身份制度。也可以想象得出,如果没有年龄限制,一位55岁的人成为公务员,工作5年后退休,他给政府服务的短暂年限与退休后享有的漫长的公务员退休待遇是多么不相称。
随着公务员金饭碗打破和医保、退休保障体系与社会接轨,公务员与其他群体间的流通、交流藩篱基本拔除,35岁的招录年龄规定丧失了正当性。所以,有必要像不再包分配后放开高考年龄一样,尽快放开公务员招录年龄。也只有像大多数国家那样,但凡低于退休年龄5年、可为政府服务5年以上者都能报考,才会使广大青年人在各行各业安心创业,而不是过了这个村没那个店、必须趁着年轻考公务员。
总之,很多年龄规定不仅不合理,更因为涉嫌歧视制造不平等,与人人平等的现代公民社会性质不符。有必要通过反思结婚年龄规定,尽快反思和消除各种不合理的年龄规定。毕竟,现代社会不仅是男女平等,而且是不分年龄、户籍、出身……所有人都应当权利平等。(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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