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民校资产处置不适用民法
2016年02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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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近十年来,省内外已发生多起因民办学校创办人个人原因导致的学生、家长及教职工集体上访围堵政府机关的群体性事件。比如,2005年的“济南南洋中学事件”、2008年的“河北邯郸北方汽修学校学生集体退学事件”、2006年的“临沂双月园学校事件”,这三个事件最后都由政府出面解决,并分别以4亿元、8亿元或者其他政府埋单的方式而平息。最终由政府埋单,不仅说明此事之不良后果,更重要的是佐证了民办学校资产不姓“私”而属“公”的法律属性。
  对此,国家最高法院早有定论。2010年10月,安徽歙州学校创办人洪敬秋意外车祸死亡后,其妻洪文琴、儿洪绍轩要求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认洪敬秋歙州学校举办人身份和出资份额,并要求成为歙州学校举办人并承继相关股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后,经安徽省高院审委会讨论并汇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洪敬秋举办歙州学校时投入的资产在学校成立后由歙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不再属于洪敬秋个人或家庭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洪文琴母子相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鉴于新形势下相关民办学校财产纠纷渐多,具有普遍性,最终此案例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制的《人民法院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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