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数据”立法敢突破值得称道
2016年03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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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被人们誉为“21世纪的石油”,蕴含的潜力无限、发展势头不可阻挡,然而,如何在充分开发大数据经济价值的同时,保护重要的社会价值,则是都需要小心翼翼去平衡的问题。日前通过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在缺少上位法的情况下,率先为大数据立法探路,不仅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甚至有了超越法律内容本身的意义。
  业内人士或许有些遗憾,这部地方性法规回避了大数据交易以及数据权属等敏感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或许体现了立法的审慎原则。一方面,鉴于目前产业发展方向仍不清晰,国内相关研究还不成熟,立法不宜在实践前面走得太远。同时,在这种涉及重大利益关切、饱含争议的原则性问题上,由地方立法寻求突破未必是好的路径选择。事实上,这种意识到的“缺陷”,反而可能在实践层面为产业成长提供转圜余地:既不会过度压制带有创新性的探索,又不至于对可能有的道德风险失去警惕。
  大数据立法的要旨,是在技术利用与非经济价值的保护之间取得平衡。从国内的发展环境和现状来看,基础信息的匮乏和公民权利的保护,都是弱项。二者共同的障碍,是政府信息公开不畅。从这个意义上讲,该条例用近一半篇幅来引导县级以上政府支持发展大数据产业,明确将大数据纳入地方经济社会规划,抓住了大数据行业发展的痛点。
  这部法规的亮点,不只是占据发展制高点的主动作为意识、保障公民数据权利的前瞻意识,更在于全力推进数据开放的共享意识。专门引入的公共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一些细节丰满的规定,让“公开是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再只是看上去很美。比如,依法不能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的公共数据、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与快速发展的实践相比,尽快在制度架构方面补足短板,显然是必要的。它不仅有经济意义上的价值,还能拓展社会的包容性,让更多人从各个层面分享技术进步的成果。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为增进社会福祉提供了“看不到边”的机会。把握这个历史机遇的同时,不能忘却应该守护的社会价值。惟有勇立于潮头、在平衡中前进,才能最大限度释放大数据带来的时代新动能。(摘自《人民日报》,作者汪志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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