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6日起施行
减污染,聊城将实行洁净煤配送制
2016年03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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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军                                   
  记者从聊城市环保局获悉,《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3月6日起施行,届时聊城将实行洁净煤配送制,根据配送量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给予补贴。此《办法》的实施,标志着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拉开序幕。
规定区域2千米范围内禁建经营性储煤场
  根据意见,市政府制定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考核办法,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会同发改、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储煤场地布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布局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集中住宅区等周边和河流两侧2千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经营性储煤场。除此之外,已建成的储煤场地经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可纳入聊城市储煤场地规划。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规划建设(新建、改扩建)2——3处经营性储煤场地,引导煤炭经营企业统一入驻经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把清洁煤配送中心建设纳入统一规划。
储煤场地和燃煤单位多措施防治大气污染
  办法指出,储煤场地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储煤场地和进出道路必须硬化;储煤场地周边设置挡风墙、防风抑尘网等设施,防风抑尘设施要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煤炭2米以上(全封闭储煤场地除外);场地内设置足够数量的固定或移动式喷淋设施;场地出口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装置;场地周边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回收喷淋及煤堆渗出的煤泥水。 
  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储煤场地,应当设置挡风抑尘墙或防风抑尘网,安装固定式或者移动式抑尘喷淋装置,设置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废水回收利用设施,防止煤炭扬尘污染。储煤场地的防尘、抑尘设施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储煤场地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在本市落地经营的煤炭,应当在经营性储煤场地集中存放和销售。鼓励支持煤炭经营企业入驻统一规划的经营性储煤场地,集中开展煤炭经营活动。禁止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在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应当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机动车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燃煤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未采取降尘抑尘措施处十万以下罚款
  对散煤使用采取配送制。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根据散煤使用区域布局,合理规划建设1——3个洁净煤配送中心,对全市居民生活、型煤加工以及没有采取脱硫除尘措施的燃煤单位实行统一配送,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储煤场地未设置防尘、抑尘设施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未设置车辆进出清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在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未采取降尘抑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机动车运输煤炭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本市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煤炭的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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