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9日讯(记者 吕璐 通讯员 李涛) 美容卡里的钱还没用完,美容院却蒸发了,美容院所在的商场也拒绝赔偿。根据消法,承租经营主体出现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商场也必须担责。最终商场将卡内余额退还给了消费者。
9日上午,李沧区刘女士来到沧口市场监管所投诉,她去年4月花2600元在李沧区振华路一家商场内的美容院办理了贵宾卡,期限为12个月。刘女士今年2月底去消费时,美容院已人去房空。该商场工作人员介绍,美容院是春节前刚搬走的,搬到哪儿他们也不知道。刘女士要求商场退还卡内余额,但被拒绝。
商场负责人称,商场只是出租柜台给美容院,未与其合作经营。因此,美容院租约到期搬走给刘女士造成的损失与商场无关,需要刘女士想办法找美容院索赔。刘女士认为,美容院的经营场所是商场提供的,美容院找不到了,商场不能免责。
执法人员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该商场作为房屋出租的主体,为从事美容服务的美容院提供了固定的经营场所,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如果承租经营主体出现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商场必须担责。
最终,商场负责人当场将卡内余额230元退还给了刘女士。执法人员建议商场积极寻找美容院的下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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