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办法规范环境检测机构
2016年03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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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5日讯(记者 李榕) 社会环检机构的检测行为是否规范?检测数据是否可靠?日前,德州市出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检测服务活动中,应按规范独立开展环境检测服务活动。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不得在全市范围内承接委托检测任务。
  《办法》所指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列入《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各级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检测服务活动时,应当在检测服务活动实施前3个工作日将检测活动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如检测方案发生变更,需在检测前重新备案。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检测业务。如发现单位和个人环境违法行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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