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足球被撞伤对方该担多大责任
受伤一方要求全赔,法院判只需承担很小部分责任
2016年03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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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3月23日讯(记者 张萍 通讯员 胡科刚 卜雪雁) 几名中学生课间休息时,自发组织踢足球活动,其中一名同学在争抢球时,不慎将担任守门员的同学撞伤,撞人者需不需要赔偿?要赔多少比较合适?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撞人者只承担很小一部分的赔偿责任。
  卢某与庄某均系莒县某中学学生。2014年6月23日上午做完课间操后,卢某与庄某等七八名同学自发组织在操场踢足球,其中卢某担任守门员。在有球员射门后,卢某上前扑球,庄某跑过来抢球,两人撞在一起致卢某受伤,后被医院诊断为左尺骨骨折。事后卢某家人将庄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000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卢某与庄某作为初中生,对足球运动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能力。比赛中,球员之间合理范围内的身体接触或碰撞是正当的足球活动行为,因争抢而发生的碰撞并不是参与者主观所能控制。在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庄某或其他参与者存在违反运动规则或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由此给卢某造成的伤害,该踢球活动的参与者在主观上均无过错。但鉴于该踢球活动系卢某与庄某等人自发组织,而参与者通过参与该活动在精神及身体上均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放松和锻炼,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以由该踢球活动的参与者给予卢某适当经济补偿为宜。考虑到卢某仅向庄某主张权利,遂判决庄某补偿卢某经济损失6000元。
  卢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中院近日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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