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贷本质是民间借贷
专家建议立法规范,明确监管部门
2016年04月0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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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欠下数十万元的校园网贷,3月9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大学生郑旭跳楼自杀,此事引发了人们对校园网贷的极大关注。
年满十八周岁,多没有经济收入,大学生群体网贷与一般群体有何不同?一旦发现被坑,如何维权?而网贷作为新兴事物,其亟须监管的现实也因此更显迫切。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借钱容易,还款时慌了手脚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的郑旭通过互联网借贷,用来满足自己赌球的嗜好。还不上款时,他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债台高筑,累计欠款达60万元。被债务逼得无法喘息,他试图通过自杀的方式逃避一切。
经调查,网络上专为大学生提供借款、分期消费的平台有不少。一家自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分期消费服务的网站,承诺全部订单支持0元首付,网站还支持免息取款。另一家网站推出的产品将大学生进行分级,专科生可以借一千至一万元,本科及以上学历则可以借款一千至五万元。其在网站上滚动的申请人名单显示,江苏一所高校的一大学生申请了1.5万元,山东一所高校的学生申请了1万元。
这些学生贷款产品门槛低、手续便捷,有的宣称最快2小时就能下款,看似能让大学生占不少便宜,但多数要收取数额不等的手续费。
“大学生社会经验少,消费观念超前,对电子产品的消费需求旺盛,有人就抓住了这个商机。”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庆乾分析,贷款容易还款难,大学生多没有经济能力,少数人在还款时慌了手脚,甚至酿成了郑旭这样的惨剧。
利率超规定可拒支付
“这些平台没有金融机构从业资质,不能称为金融机构。”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加华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此,平台与大学生之间的借贷关系,从本质上看就是民间借贷的性质。
这样来看,许多网贷平台的约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于加华说,表面来看,许多平台约定的利息相当低,但却暗含着高昂的手续费等费用,这些加在一起,实际利率可能远超法律支持的范围。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还设置了“天花板”,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各项费用加在一起,应当不高于24%,这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大于36%就得不到法律支持,24%至36%之间是灰色区域,如果平台提起诉讼,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大学生愿意自动履行,也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于加华说,大学生们可以自己算一算,如果有超过24%的部分,完全可以不支付,如果支付了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
专家建议学生贷款专款专用
殷庆乾认为,之所以产生这样的乱象,有许多方面的因素,其中之一是部分大学生消费观念不理性。“大学生大多已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建议他们树立理性的消费观,不要盲目攀比,同时学校方面应强化管理,加强法治教育。”
法律界人士提议,国家应强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前我国尚没有对此类活动进行监管的依据,甚至没有明确监管部门。殷庆乾建议,应当尽快立法,从事此项业务需要什么资质?谁审批?谁监管?都要明确。
而在这一过程中,要特别细化对大学生等特殊群体的相关规定,比如,因为大学生自立能力较弱,是否要明确部分贷款“专款专用”,比如借钱用来交学费,是不是可以直接打给学校?再比如借的是生活费,那么可不可以规定放款频率,一月放一次款,而且额度要小一些。
于加华提醒,作为新兴事物,在立法中要掌握好度,“过严的话,可能限制创新,过松又容易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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