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父骗走亡侄征地补偿款被起诉
法院判决其将所领款项如数返还死者母亲
2016年04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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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崔希珍 刘龙启                          
  近日,家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村的徐浩接到法院寄来的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将亡者徐壮的征地补偿款24300元返还其母亲刘某,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徐浩这才意识到前段时间弟妹刘某告自己领取亡侄的土地补偿款一案进入了执行阶段。 
伯父领走亡侄24300元征地补偿款
  原来刘某和徐浩均是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村人,两人系弟妹与大伯哥的关系。原告刘某诉徐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起诉到法院。 
  刘某说,她是徐壮母亲,徐壮于2014年8月份因意外事故去世,徐壮的父亲徐桃因病在2013年3月份去世。2012年,国家修高速公路占用了徐壮的承包地。国家分给徐壮土地补偿款24300元。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徐浩(系徐壮的伯父)隐瞒事实,欺骗人社部门,于2015年4月领走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返还。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养老保险金(或者土地补偿款)24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提交了相关的一些证据。 
  徐浩则称,刘某是徐壮的母亲,徐桃的妻子,他是徐桃的哥哥。2013年3月份,徐壮的父亲徐桃因病去世,徐壮于2014年8月也因意外去世属实。政府因修德商高速公路征用了徐壮的承包地。耕地被征用后,分配给徐壮的土地补偿款24300元属实。钱被徐壮的爷爷徐福领走了,我没花钱,我不同意返还。
  法院查明,原告刘某与徐桃(已死亡)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徐壮(已死亡)。被告徐浩系徐桃的亲哥哥。2012年度,因修德商高速公路征占徐壮的承包地,政府给予徐壮个人土地补偿等共计人民币24300元。徐壮所在的村委会将钱交到东昌府区农保处,作为被征地农民徐壮个人的养老保险,并为徐壮办理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2013年度,刘某的丈夫徐桃去世;2014年8月的一天,刘某的儿子徐壮也因意外死亡。2015年4月7日,被告徐浩以与参保人徐壮叔侄的关系,擅自为徐壮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并在注销登记表上签下自己的名字。2015年4月,被告徐浩为徐壮办理了被征地农民养老退保手续,东昌府区农保处返还金额24300元,由被告徐浩领取,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未果。
被告不当得利被判返还原告补偿款
  法院认为,被告徐浩领取的24300元养老保险金,系政府给死者徐壮个人的征地补偿款。该征地补偿款已转变成为养老保险。本案原告刘某作为徐壮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徐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等财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即该养老保险金24300元应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徐浩未经原告刘某同意擅自领取该保险金24300元,致使原告利益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应立即将该款全部返还。被告徐浩辩称该款被徐壮的爷爷徐福领走,不同意返还的辩解意见,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徐浩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24300元养老保险金返还给原告刘某。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已生效,因被告徐浩未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又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按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徐浩下达的执行通知。徐浩接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第二天就让其父母来到法院。父母说:被执行人徐浩领的钱他们花了。他俩愿意替被执行人徐浩拿钱返还刘某,但要分期返还,因为手中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此案正在执行中。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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