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渠道核实,还原事实真相
2016年04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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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4月14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赫霄 邹东亮) 近日,阳谷县公证处通过多种渠道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还原了事实真相,确保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13年11月13日,出借人闫某和借款人段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叁拾万元整,期限为四个月,月息千分之十五,借款人段某以所属的一套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当天,闫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段某支付了借款本金叁拾万元整。第二天,闫某和段某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段某为闫某出具了两张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为贰拾万元,另一张借款金额为壹拾万元。2016年2月26日,闫某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眼看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已到,我处公证员在第一时间受理了这起强制执行公证。 
  据闫某称,段某只偿还了四个月的利息和本金壹拾捌万元整,剩余本金壹拾贰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均未还。闫某向我处出具了转账凭证和借条。经审查,闫某尚持有段某本金总额为叁拾万元的借条两张,借条上面没有任何还款的备注信息。闫某解释,因二人是朋友关系,段某还款时没有要求在借条上备注说明也没有索要借条,又因段某尚未还清全部借款,所以全部借条均在他这里。公证员受理后,随即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核实方式向借款人段某邮寄了核实函,《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显示,段某在第二天就收到了核实函。但眼看异议期限马上就要到了,段某并未与我处联系,更没有提出异议。为慎重起见,公证员随即拨打了段某办理借款合同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但该手机号码已停止使用。公证员又向闫某询问了段某的电话号码,终于和段某取得了联系。段某称他已经收到了核实函,当被问及对核实函上的内容有无异议时,段某称自己其实已经偿还本金贰拾陆万元、四个月的利息,只剩下本金肆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未还;当被问及有异议为什么不来公证处说明时,段某称他收到核实函后一直和出借人协商此事,没有想到来公证处。听及此,公证员严肃、耐心、细致地告知段某不在异议期内提供书面证据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段某这才恍然大悟,匆忙持闫某出具的收条和银行转账记录来到我处提出书面异议。后经和闫某沟通,因闫某不同意变更执行标的,公证处遂出具了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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