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
“身边人”收钱不退属故意受贿
2016年04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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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对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会造成什么影响?量刑数额大幅提高会不会降低反腐力度?贪污贿赂罪的法网织得更疏了还是更密了?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资深律师一一解读。

本报记者 宋立山 马云云                  
贪贿“数额较大”咋起步? 门槛由五千元涨至三万元
  2015年4月20日,刘成文(化名)被我省某市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被指控的涉案金额达160多万元。2015年7月15日和8月24日,该案先后两次开庭。
  2016年4月18日,刘成的心情注定难以平静,这一天,他终于盼来了司法解释,这直接关乎他的刑期。
  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取消了贪污、受贿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数额规定,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样较为原则的规定,并分别确定了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和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个量刑档。
  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18日,两高发布的“解释”明确将标准分别定为3万元、20万元和300万元。
  刘成的辩护人、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守旭说,如果按照原有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刘成文很有可能会被判处10-15年有期徒刑。根据最新的解释,如果没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刘成文受贿160多万元,不满3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一档,量刑应当在三年到十年。
  著名刑辩律师朱明勇认为,根据1997年刑法,从数额上来看,十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犯罪,基本上是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年有期徒刑,但十万元以上的贪污受贿犯罪,可能每增加十万元,甚至一百万元才增加一年有期徒刑。这次“解释”将贪污受贿罪的数额巨大标准调整为二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调整为三百万元,有利于拉开刑罚档次,罪责刑相适应。
三万以下免刑责? 有较重情节的,贪贿一万以上应追刑责
  像刘成文这样将因“解释”受益的被告人并非个例,甚至有一些人可能从有罪变为无罪。山东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律师说,“解释”的一大变化在于,将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由5000元提高至3万元,此前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即可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今,贪污受贿3万元以下,又没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不再构成犯罪。
  此次司法解释为何将包括起刑点在内的量刑数额大幅提高呢?崔守旭认为,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贪污、受贿罪设置的起刑点是5000元,现在该标准已经适用将近20年。从1997年到2015年,我国人均GDP增长了7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了5倍,原有标准已经与社会发展相脱节,此次提高是经济发展之必然要求。
  或许有人会担心,量刑数额提高会不会影响反腐的力度,导致“苍蝇”“蚊子”逃之夭夭?张法水认为,这与加大反腐力度并不矛盾。一方面,此次提高幅度是近20年未调整累积的结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比,提高幅度并不算大,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这次调整给了党纪政纪处分更大的空间,反腐依旧不存在真空地带。
“终身监禁”看表现能减刑吗? 不能减刑假释,无条件执行到底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况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以前,终身监禁并不是一种刑罚,既不是主刑,也不是附加刑,此次写进‘解释’意义重大。”朱明勇分析称,在国际上,甚至把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比死刑更具威慑力的刑罚方式,永远失去自由比瞬间剥夺生命更可怕。而且,终身监禁也可以防止一些不符合减刑假释的贪官利用旧有的政治资源暗箱操作,死缓改无期,无期又减刑,事实上逃避刑罚。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执行方式,无疑对那些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威慑。”崔守旭说,需要指出的是,适用终身监禁的执行方式,要根据犯罪情节来判定,这充分体现了对刑法修正案(九)“数额+情节”的立法模式的贯彻,同时也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更多的辩护空间。

领导“身边人”腐败咋治? 知道后未退还或上交就是故意受贿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这份司法解释如此重要,能管这种情形吗?
  “这种情形的确成为某些领导干部收受贿赂、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对媒体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增加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对相关定罪处罚标准予以明确,使法律得到更好实施。
  苗有水说,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即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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