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裁判标准,法官舒了口气
2016年04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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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基层法院的刑庭法官说,由于此前“刑九”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量刑时不好把握,如果判决与司法解释有出入,会引起大量不必要的上诉。所以,事实上,从去年10月份以来,就已经基本暂停贪污贿赂案件的审理工作。
  由于“刑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而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贪污、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待司法解释出台后再行判决的做法,可以避免因缺乏数额标准而导致量刑畸轻或畸重,未尝不是一种明智的、务实的选择。但是,这同时也导致了此类案件的积压。  
  崔守旭说,按照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刑事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四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实践中,不少待司法解释出台后再行判决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已超出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审理期限,这也给被告人(上诉人)带来不必要的羁押之苦。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案件3.4万件,涉及被告人(上诉人)4.9万人。崔守旭分析称,如果参考此数据,可以合理推测,各级法院10个月以来未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可能涉及5万甚至更多的被告人(上诉人)。也就是说,从“刑九”公布之前几个月到现在,全国可能至少有5万被告人(上诉人)在等待司法解释的出台与法院的判决。
  “现在终于算是舒了口气,有了司法解释,就有了更明确的裁判标准,积压的案件可以陆续审理了。”上述刑庭法官说。
                     本报记者 宋立山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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