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量刑标准
贪污150万以上可判死刑
2016年04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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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对贪污贿赂罪的量刑主要看数额,一旦数额确定了,量刑的区间也随之确定,而酌定情节仅在量刑区间内影响具体刑期,不能对量刑档产生实质影响。而“刑九”和此次“司法解释”改变了过去单纯以数额为标准的做法,代之以“数额+情节”标准。

本报记者 宋立山 马云云
  量刑标尺由数额
到“数额+情节”

  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六种“其他较重情节”,分别是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同样可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情节,本来不构成犯罪的,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后,直接导致量刑档升档了,构成犯罪了。”朱明勇称。
  而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以上六种“其他较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严打买官卖官
有了法律依据

  此次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在于,加强对“买官卖官”官场腐败的打击力度。通过贿赂买官卖官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可能导致区域性腐败、系统性腐败,其危害性可谓官场腐败之最。
  司法解释多处规定有关“买官卖官”贿赂行为属于“严重情节”,或者作为降低入罪数额的依据,如“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属“较重情节”。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可能’二字显示出打击的力度加大了,不要求实际上影响到职权行使,只要有这种可能,就可推定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朱明勇分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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